安徽昶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芜湖辉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21民初1231号

原告:芜湖辉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南翔万商14栋1538-153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MA2T0KQH60。

法定代表人:刘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芮铭乐,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市源潭镇棋盘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4153980804H。

法定代表人:蒋平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乐天,安徽皖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

原告芜湖辉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芜湖辉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芜湖辉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辉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18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陈立平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卢青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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