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521执2457号之一
移送部门:当涂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市源潭镇棋盘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4153980804H。
法定代表人:蒋平安,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本院民事审判庭移送的被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诉讼费)一案中,当涂县人民法院(2020)皖0521民初37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予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向本院支付案件诉讼费98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现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付款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沈传隆
审 判 员 水从忠
审 判 员 郭振东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周莹莹
书 记 员 胡 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521执2457号之一
移送部门:当涂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市源潭镇棋盘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4153980804H。
法定代表人:蒋平安,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本院民事审判庭移送的被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诉讼费)一案中,当涂县人民法院(2020)皖0521民初37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予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向本院支付案件诉讼费98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现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付款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沈传隆
审 判 员 水从忠
审 判 员 郭振东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周莹莹
书 记 员 胡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