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521执2291号
移送部门:当涂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市源潭镇棋盘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4153980804H。
法定代表人:蒋平安,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当涂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移送的***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诉讼费)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985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沈传隆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周莹莹
书 记 员 胡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