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昶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太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昶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民终27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太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晋熙镇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凌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斌,安徽高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昶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市源潭镇棋盘岭/div>
法定代表人:蒋平安,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平安,男,196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市。
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作明,安徽皖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天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市源潭镇源庆路**/div>
法定代表人:程祥,执行董事。
上诉人安徽太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昶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蒋平安、安徽天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2021)皖0824民撤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2021)皖0824民撤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安徽太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马 骥
审 判 员  刘梦灵
审 判 员  高 平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潘朝玉
书 记 员  吴 杰
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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