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瑞泰管道制造有限公司、高猛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5-08-19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催字第14号
申请人河北瑞泰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盐山县蒲洼城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高猛,董事长。
申请人河北瑞泰管道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8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于2014年9月24日签发的编码为3080005395364534号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55000元,出票人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前进锻造有限公司,背书人沧州市众和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河北瑞泰管道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河北瑞泰管道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虞玲艳
审判员*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