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102民初9888号
原告:山东硕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
法定代表人:司品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华亮,山东兴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良,山东兴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汇泽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然,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俊龙,济南历下华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山东硕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硕泽安装公司)与被告济南汇泽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泽咨询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硕泽安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华亮、李军良,被告汇泽咨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然、委托诉讼代理人商俊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硕泽安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培训费7.5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造师培训协议,约定:原告安排公司人员3人接受被告培训学习,目的是通过二级建造师考试科目,而被告收取原告先期费用7.5万元,如培训后没有通过考试则被告退还全部培训费用,后考试成绩公布,原告公司三人均未通过考试,被告拒绝退还先期费用7.5万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判如所请。
汇泽咨询公司辩称,一、我公司未与被答辩人签订建造师培训协议,2019年10月份,接到被答辩人电话时才知晓于志国使用我公司合同专用章与被答辩人签订《建造师培训协议》,在此之前答辩人并不知情。二、答辩人未收到被答辩人所支付的7.5万元培训费。1、答辩人为独立的主体,被答辩人如果与答辩人订立合同,应将相关费用打入公司对公账户,而不应打入于志国个人账户。2、对于被答辩人将7.5万元培训费打入于志国个人账户,亦未与答辩人进行沟通和告知,通过以上两点可以看出,被答辩人的这一行为有悖于交易惯例,违反交易规则,被答辩人存在严重过错。3、于志国与被答辩人签订合同,未将培训费交到公司,于志国3月份便自己在菏泽注册成立公司,由此可以看出于志国是为了以后成立公司使用答辩人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与被答辩人签订合同进行前期招揽客户。第三人于志国的公司山东绿岸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经营项目中有教育信息咨询相关业务。由此,更能证实了答辩人的观点。三、被答辩人未尽到合理的审慎义务。被答辩人未要求于志国出示代理证书、介绍信,以了解代理权限和期限等,这对于一个理智的商人来说显然是必要的,而且现代通讯技术已十分发达,核实身份变得容易且迅捷,并不构成相对人的额外负担,但对于被答辩人既未要求于志国出示授权文件,亦未向答辩人公司进行任何审查与核实即认定其与被答辩人签订合同存在严重明显的过失。被答辩人在付款中存在严重明显过失,一名尽到合理审慎注意义务的商人应当知晓,如果是双方企业签订相关协议,收款人应为公司对公账户,不应当是将费用打入个人账户,于志国的行为亦存在明显异常,但被答辩人却未尽到谨慎合理的注意,最终产生了目前的结果。综上,答辩人未曾与被答辩人签订《建造师培训协议》,也未授权于志国与被答辩人签署相关协议,答辩人也未收到《建造师培训协议》费用7.5万元。《建造师培训》费用及诉讼费用应由于志国承担,故申请将于志国追加到本案进行诉讼,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月15日硕泽安装公司与汇泽咨询公司签订建造师培训合同,合同约定:2019年全国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将于6月份举行,针对此次考试的培训,乙方(硕泽安装司)将安排公司人员3人培训学习,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事宜签订本协议,而乙方在法定有效时间内未通过二级建造师考试科目则可以在第二年免费重新培训或退费;协议如下:培训项目:机电专业,科目: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知识、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费用总计15万元;签订协议时支付7.5万元,考后分数线下发3日内付款7.5万元;本合同经甲乙双方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生效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账户信息:甲方开户行:北京银行,银行卡号:62146801********,姓名:于志国。硕泽安装公司盖章,公司代表人刘欢签名,汇泽咨询公司盖章,公司代表人于志国签名。协议书后附于志国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汇泽咨询公司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李然的身份证复印件。
2019年1月15日硕泽安装公司通过其会计司志香的农业银行掌上银行账户向转账给于志国的账户62146801********转款7.5万元。硕泽安装公司委派吴宵伟、刘加喜、屈圣闯3人参加2019年6月份的全国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均未通过。
本院认为,硕泽安装公司与汇泽咨询公司签订的建造师培训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双方协议约定,硕泽安装公司在法定有效时间内未通过二级建造师考试科目则可以在第二年免费重新培训或退费,现硕泽安装公司委派的3人均未通过二级建造师考试科目,现其选择退费,符合协议约定,本院应予支持。因此,硕泽安装公司要求汇泽咨询公司退还培训费7.5万元,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应予支持。汇泽咨询公司称硕泽安装公司与于志国签订协议时未尽到合理的审慎义务,未要求于志国出示代理证书、介绍信等,其协议签订汇泽咨询公司不知情且于志国收取的7.5万元培训费,亦未将该款项交付其公司,其不应承担责任。本院认为,硕泽安装公司与汇泽咨询公司签订的协议上的公章系汇泽咨询公司的公章,且签订协议时于志国出示了其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汇泽咨询公司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李然的身份证复印件,硕泽安装公司有理由相信于志国能够代表汇泽咨询公司,对于志国收取费用后未交回公司的问题系其内部管理问题,与硕泽安装公司无关,该责任不应由硕泽安装公司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济南汇泽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山东硕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培训费人民币7.5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40元,诉讼保全费780元,由被告济南汇泽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闫 云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