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硕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汇泽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山东硕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二审(2020)鲁01民终4779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1民终47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汇泽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然,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俊龙,济南历下华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硕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郓城县。
法定代表人:司品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华亮,山东兴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良,山东兴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济南汇泽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泽咨询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硕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硕泽安装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9)鲁0102民初98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汇泽咨询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19)鲁0102民初9888号民事判决;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硕泽安装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1、汇泽咨询公司与硕泽安装公司签订的建造师培训协议并非汇泽咨询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汇泽咨询公司在2019年10月才得知于志国与硕泽安装公司签订过《建造师培训协议》,在此之前并不知情。2、汇泽咨询公司并非从事过此类业务,也并未对外宣传过有此类业务。3、于志国所提供的汇泽咨询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不足以证明让硕泽安装公司信任于志国能够代表汇泽咨询公司。4、汇泽咨询公司并未向硕泽安装公司出具发票、收据证明收到培训费,说明《建造师培训协议》的签订并非汇泽咨询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5、实际汇泽咨询公司并未违约,而是硕泽安装公司所说的三人实际未参加考试。二、签订协议时于志国出示的材料并非汇泽咨询公司真实意思表示。1、硕泽安装公司提交的的汇泽咨询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并未加盖公司公章,亦未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名认可,这足以说明于志国并未得到汇泽咨询公司的授权,并非汇泽咨询公司与硕泽安装公司签订《建造师培训协议》的真实意思表示。3、于志国已承认系与硕泽安装公司签订的《建造师培训协议》,汇泽咨询公司不知情,纯属于志国的个人行为。三、吴宵伟、刘加喜、屈圣闯3人系均未参加考试。1、硕泽安装公司在一审开庭时所陈述的吴宵伟、刘加喜、屈圣闯3人参加2019年6月份的全国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并不属实,通过系统查询显示,此三人已在2019年6月份的全国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中实际报名,但通过系统显示,此三人并未实际参加考试,实为缺考。2、《建造师培训协议》第四条第五款约定,“乙方如果在法定有效时间内没有通过考试有权向甲方要求退还全部培训费用或第二年免费重学”,乙方并非是未通过考试,而是缺考,属于乙方的主观个人行为,合同中甲方并未违约。四、硕泽安装公司与于志国签订合同时未尽到合理的审慎义务。硕泽安装公司未要求于志国出示代理证书、介绍信,以了解代理权限和期限等,这对于一个理智的商人来说显然是必要的,而且现代通讯技术已十分发达,核实身份变得容易且迅捷,并不构成相对人的额外负担,但硕泽安装公司未要求于志国出示授权文件,仅仅通过汇泽咨询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并未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未签字认可),亦未向汇泽咨询公司进行任何审查与核实,即认定其与硕泽安装公司签订合同存在严重明显的过失。
硕泽安装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1、汇泽咨询公司在与硕泽安装公司签订合同时不仅提交了其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而且还在协议书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上进行盖章。在一审中汇泽咨询公司认可协议书上加盖的公章是其公司印章,并且也认可于志国是其公司人员,因此硕泽安装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已经尽到了审慎义务,并且有理由相信于志国的行为即代表汇泽咨询公司,为职务行为。2、合同签订以后硕泽安装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款项7.5万元汇到合同指定的银行账户上,该支付应当视为是对汇泽咨询公司的支付。3、本案签订的合同是建造师培训合同,合同签订以后相应的报名、培训以及通知考试等都应当由汇泽咨询公司进行完成,而至今硕泽安装公司不知道是否进行报名,更没有进行培训,也没有接到任何参加考试的通知。因此本案是汇泽咨询公司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返还责任。4、在汇泽咨询公司的上诉状中将于志国列为第三人,但一审中汇泽咨询公司并没有申请追加于志国为第三人,二审中追加当事人不符合法律程序,对此申请应予以驳回。
硕泽安装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汇泽咨询公司退还培训费7.5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汇泽咨询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月15日,硕泽安装公司与汇泽咨询公司签订建造师培训合同,合同约定:2019年全国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将于6月份举行,针对此次考试的培训,乙方(硕泽安装司)将安排公司人员3人培训学习,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事宜签订本协议,而乙方在法定有效时间内未通过二级建造师考试科目则可以在第二年免费重新培训或退费;协议如下:培训项目:机电专业,科目: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知识、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费用总计15万元;签订协议时支付7.5万元,考后分数线下发3日内付款7.5万元;本合同经甲乙双方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生效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账户信息:甲方开户行:北京银行,银行卡号:6214680172288019,姓名:于志国。硕泽安装公司盖章,公司代表人刘欢签名,汇泽咨询公司盖章,公司代表人于志国签名。协议书后附于志国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汇泽咨询公司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李然的身份证复印件。
2019年1月15日,硕泽安装公司通过其会计司志香的农业银行掌上银行账户转账给于志国的账户6214680172288019转款7.5万元。硕泽安装公司委派吴宵伟、刘加喜、屈圣闯3人参加2019年6月份的全国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均未通过。
一审法院认为,硕泽安装公司与汇泽咨询公司签订的建造师培训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予以确认,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双方协议约定,硕泽安装公司在法定有效时间内未通过二级建造师考试科目则可以在第二年免费重新培训或退费,现硕泽安装公司委派的3人均未通过二级建造师考试科目,现其选择退费,符合协议约定,应予支持。因此,硕泽安装公司要求汇泽咨询公司退还培训费7.5万元,理由正当,证据充分,应予支持。汇泽咨询公司称硕泽安装公司与于志国签订协议时未尽到合理的审慎义务,未要求于志国出示代理证书、介绍信等,其协议签订汇泽咨询公司不知情且于志国收取的7.5万元培训费,亦未将该款项交付其公司,其不应承担责任。一审认为,硕泽安装公司与汇泽咨询公司签订的协议上的公章系汇泽咨询公司的公章,且签订协议时于志国出示了其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汇泽咨询公司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李然的身份证复印件,硕泽安装公司有理由相信于志国能够代表汇泽咨询公司,对于志国收取费用后未交回公司的问题系其内部管理问题,与硕泽安装公司无关,该责任不应由硕泽安装公司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济南汇泽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返还山东硕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培训费人民币7.5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执行。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40元,诉讼保全费780元,由济南汇泽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汇泽咨询公司提交如下证据:1、于志国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系于志国与硕泽安装公司签订的建造师培训合同,汇泽咨询公司不知情,款项并没有交到公司。2、二级建造师成绩查询结果,证明实际报考人刘加喜缺考,并非考试不通过。3、于志国的证人证言,于志国称,“情况说明是我出具的,2017年10月份左右入职汇泽咨询公司,2018年年底离职。2019年1月办理工作交接时,我去菏泽还有别的业务,怕客户流失,所以直接签下了这个合同,这个培训业务是我的业务。当时帮他们报名成功了,我给过他们资料,他们知道考试的时间,但是他们缺考。
硕泽安装公司质证称,对于志国的情况说明有异议,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于志国本身是汇泽咨询公司的员工,合同是他签的,他再说明情况称公司不知道显然不属实。对成绩查询结果,只有刘加喜的,没有其他两个人的,汇泽咨询公司没有通知硕泽安装公司的培训人员参加考试,那么第三人也无法参加考试。刘加喜没有参加考试硕泽安装公司是认可的,之所以没有参加考试是因为汇泽咨询公司没有组织进行考试,也没有对硕泽安装公司的人员进行培训。对于志国的证言,硕泽安装公司认为,于志国为汇泽咨询公司的人员,也是培训协议签订者,于志国相当于本案的当事人,当事人不能作为证人,因此不应当由于志国出庭作证。而且根据其证言报名是由其帮助报名,其虽然陈述邮寄过培训资料通知过参加考试,但是并没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其陈述为虚假陈述,也不应当予以采信。
对于以上证据,本院认为,均不能证实汇泽咨询公司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一审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汇泽咨询公司主张,其未授权于志国签订培训协议,其对该协议不知情,该协议对其无约束力,因涉案培训协议加盖了汇泽咨询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于志国也向硕泽安装公司提交了汇泽咨询公司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因此,硕泽安装公司有理由相信于志国的行为系代表汇泽咨询公司,该协议内容也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本院认定涉案建造师培训协议合法有效。关于该协议的履行问题,汇泽咨询公司主张刘加喜等人实际未参加考试,而非未通过考试,但对于未参加考试的原因未举证证明,汇泽咨询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已对刘加喜等人进行培训或已通知参加考试,故仍应认定本案属于双方协议约定的在法定有效时间内未通过二级建造师考试科目的情况,硕泽安装公司选择要求退费,不违反协议的约定,应予支持。一审判决支持硕泽安装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综上,汇泽咨询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40元,由上诉人济南汇泽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马立营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邢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