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台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偃师市群益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台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07民初5031号
原告:偃师市群益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偃师市伊洛街道办事处齐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5870725129。
法定代表人:马丛霞,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佳多,1993年6月8日生,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台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金城寨街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171088908M。
法定代表人:秦磊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偃师市群益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台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原告偃师市群益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偃师市群益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偃师市群益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70元,由原告偃师市群益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爱武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