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台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台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宜阳县融展置业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27财保22号
申请人:河南台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河南省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金城寨街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171088908M。
法定代表人:秦磊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佳佳,河南仕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上诉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国祥,河南仕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宜阳县融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城关镇红旗中路华芳名典写字楼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7052286960L。
法定代表人:李华宾,总经理。
申请人河南台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宜阳县融展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宜阳县融展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阳县支行银行账户(账户号为2481********)内的存款人民币1169万元,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河南台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台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宜阳县融展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阳县支行银行账户(账户号为2481********)内的存款人民币1169万元,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南台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丁战芳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许燕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