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11民初6658号
原告(执行案外人):河南台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金城寨街22号。
法定代表人:秦磊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俊飞、张婷婷,河南张振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6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原告河南台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9日立案。原告河南台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台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常鹏翼
审判员 李改飞
审判员 郭 瑜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关海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