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豪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04民初12219号
原告:***,男,195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豪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院**楼(康桥商务广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豪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袁凤巧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牛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