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豪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481民初2731号
原告:***,男,197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西城区。
被告:豪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郑汴路39号院16号楼(康桥上午广场)1单元20层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268041671Q。
原告***与被告豪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闫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