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481民初2271号
原告:***,男,197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西城区。
被告:郑州市豪雅装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永城市生活垃圾
焚烧发电项目精装修施工工程项目部,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双桥乡小李庄村碱荒。
负责人:***,经理。
被告:豪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郑汴路39号院16号楼(康桥上午广场)1单元20层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268041671Q。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郑州市豪雅装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永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精装修施工工程项目部(以下简称豪雅装饰公司项目部)、豪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作出受理决定。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豪雅装饰公司项目部给付原告工程款8554元;2.被告豪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诉讼产生的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13日原告与被告豪雅装饰公司项目部签订装修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所有工程,截止诉前,被告豪雅装饰公司项目部欠原告8554元工程款未付。被告郑州市豪雅装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后变更名称为豪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豪雅装饰公司项目部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亦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范畴,属不适格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原告***。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屈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