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29民初2021号
原告:豪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甘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兴黄河白天鹅生态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法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豪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兴黄河白天鹅生态文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后,原告豪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豪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豪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72元,减半收取计3486元,由原告豪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婵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