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豪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民初9733号 原告***,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句容市。 委托代理人***,郑州市管城区法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郑州市管城区法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豪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39号院16号楼(**商务广场)1**20层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268041671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晟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河南晟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豪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自愿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豪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崔 敏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