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豪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4民初441号 原告:***,男,195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豪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豪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朕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