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102民初6968号
原告寿阳县汇诚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恢弘建材有限公司、南京通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喜鹏实业有限公司、南京骏禹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寿阳县汇诚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黄彦杰
法官助理 郁 苏
书 记 员 尤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