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通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兴化市鼎和不锈钢经营部与南京通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南京东浦管桩实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115民初4998号之四
申请人兴化市鼎和不锈钢经营部与被申请人南京通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南京东浦管桩实业有限公司、南京旭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浩成磁性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唐星不锈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作出(2021)苏0115民初4998号民事裁定书,保全被申请人南京通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南京东浦管桩实业有限公司、南京旭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浩成磁性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唐星不锈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叁拾伍万元(¥35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兴化市鼎和不锈钢经营部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南京通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南京东浦管桩实业有限公司、南京旭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浩成磁性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唐星不锈钢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南京东浦管桩实业有限公司、南京旭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浩成磁性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唐星不锈钢有限公司的财产查封(或扣押、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南京通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担保人吴斌名下银行存款的查封(或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才平
书记员  朱星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