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网新媒体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中青网新媒体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283民初1793号
原告:***,女,199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住黑龙江省海伦市。
被告:中青网新媒体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化北里1号1505室。
法定代表人:张坤,职务董事长。
***与中青网新媒体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立案。***于2022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与中青网新媒体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对此纠纷已自行和解,***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承担。
审判员  洪有顺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郭亚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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