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网新媒体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与中青网新媒体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491民初42085号
原告:**,女,197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敏,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丹,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青网新媒体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坤。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晨,北京方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青网新媒体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袁建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慧超
书 记 员 常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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