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网新媒体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中青网新媒体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清算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强清119号
申请人:北京中青天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清算组。
负责人:陆婷婷。
中青网新媒体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北京中青天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青天德公司)解散后逾期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以股东身份向本院申请对中青天德公司进行强制清算。2021年9月6日,本院裁定受理中青天德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担任清算组。
2022年1月19日,本院收到中青天德公司清算组提交的申请,称清算组在接受指定后,依法开展了各项工作,无法联系到中青天德公司的另一名股东北京泰合网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青天德公司在停产时已经对公司进行清理,清算组未接管到中青天德公司的印章、证照、账册、文书等资料,亦未能接管到任何可供分配的财产,清算组无法继续进行清算工作。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中青天德公司的股东中青网新媒体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对清算报告未提出异议,故清算组请求本院确认中青天德公司清算报告,并终结中青天德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清算程序终结,是指清算报告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完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8条规定,对于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本案中,中青天德公司人员、财产、账册、重要文件均下落不明,无法清算,且股东对清算组制作的清算报告未提出异议,故本院对清算组请求确认清算报告并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申请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确认北京中青天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清算报告;
二、终结北京中青天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王玲芳
审判员  梁新雅
审判员  奉一兵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黄逸菲
附:《北京中青天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清算报告》摘要
一、参加清算财产分配的债权情况
无债权人申报债权。
二、可供分配的清算财产
清算组未接管到任何可供分配的财产。
三、清算组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及相关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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