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加视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5494无锡加视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中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11民初5494号
原告:无锡加视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高浪东路999号研发大楼5楼。
法定代表人:黄松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学文,江苏太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信环南街31号。
法定代表人:邓中翰,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无锡加视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原告无锡加视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无锡加视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苏建春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许 丹
书 记 员 赵 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