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加视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无锡加视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长春亚飞软件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91财保396号
申请人:无锡加视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高浪东路999号研发大楼5楼。
法定代表人:黄松涛,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长春亚飞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开发区大庆路418号。
法定代表人:郑立柱。
申请人无锡加视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春亚飞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无锡加视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长春亚飞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可能存在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原告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春亚飞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保全费1420元,由无锡加视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丽娜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彦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