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加视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无锡加视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无锡中奥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1民初461号
原告:无锡加视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高浪东路**研发大楼**。
法定代表人:黄松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学文,江苏太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中奥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凤威路**搜客天地**B208/div>
法定代表人:高红明。
原告无锡加视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中奥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原告无锡加视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无锡加视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 波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许 丹
书 记 员  薛雨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