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包头市永诚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河西工业园区02街坊西三角地/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无锡加视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包头市永诚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原告无锡加视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无锡加视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许丹
书记员*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