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玉旨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澜冰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汇鸿泉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7民初5567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澜冰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上海市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镔,上海市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汇鸿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第三人:上海玉旨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奉贤区奉浦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上海市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镔,上海市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澜冰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汇鸿泉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审理中,被告提出反诉,本院依法予以合并审理。2019年6月11日,本院依职权追加上海玉旨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