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盛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原告陕西盛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宝鸡市第二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302民初2188号
原告陕西盛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开发区创业路6号院。
法定代表人杜小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安美瑜,陕西立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立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宝鸡市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上马营红卫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盛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宝鸡市第二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盛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0元,减半收取555元,由原告陕西盛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白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