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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802民初803号
原告:孙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甘肃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银川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银川市解放东路17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
原告***诉被告**、银川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3月26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某承担。
审判员马有发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朱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