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刘某1与银川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802民初751号

原告:刘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甘肃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银川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银川市解放东路17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2,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

原告***诉被告**、银川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3月26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1承担。

审判员马有发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朱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