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朗利德光电有限公司

申请海事强制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72行保7号
请求人:上海钰欣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东宝兴路XXX号XXX室。法定代表人:宋小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请求人:扬州朗利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菱塘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宋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请求人:上海恒道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双城路XXX弄XXX号XXX室-3。法定代表人:***。请求人上海钰欣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扬州朗利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海事强制令,申请强制被请求人上海恒道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向其交付编号为COSUXXXXXXXXXX的正本提单一式三份。此后,请求人以被请求人已交付涉案提单,纠纷业已解决,请求人已无强制被请求人交付提单之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海事强制令申请,且表示尚未交纳的申请费不再交纳。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请求人撤回海事强制令申请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请求人上海钰欣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扬州朗利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请求人上海恒道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海事强制令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晨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五十一条海事强制令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侵害,责令被请求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强制措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