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平兴利水利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建平兴利水利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建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322民初507号
原告:建平兴利水利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建平县白山乡长汉池村小黑山。
法定代表人:张秀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云刚,辽宁承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
原告建平兴利水利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建平兴利水利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8日以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平兴利水利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平兴利水利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元由原告建平兴利水利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铎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勾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