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728民初27号
原告:石德,男,汉族,1966年9月10日出生,住河北省***市怀安县。
被告:***,男,汉族,1967年4月27日出生,住河北省***市怀安县。
被告:怀安县头百户镇耿家屯村委会,住所地:***市怀安县头百户镇耿家屯村。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被告:***诚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高新区清水河南路107号众志大厦8层809室。
法定代表人:白雪,经理。
原告石德与被告***、怀安县头百户镇耿家屯村委会、***诚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石德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案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德撤诉。
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计237.5元,由原告石德负担。
审判长党建
人民陪审员胡茂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