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07民初457号
原告***,男,1973年9月5日生,汉族,住所地唐山市丰**。
被告***诚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高新区清水河南路**众志大厦****。
法定代表人:白俊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1MA07TW2F49
第三人唐山市丰南区钱营镇新庄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住所地唐山市丰**钱营镇新庄子村iv>
法定代表人:杜全成
原告***与被告***诚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唐山市丰南区钱营镇新庄子村村民委员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李建来
人民陪审员 董树满
人民陪审员 董连德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