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科益实验设备有限公司

济南科益试验设备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5民辖终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科益试验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生兆坤,男,汉族,现住山东省滕州。
原审被告:滕州市建筑安装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济南科益试验设备有限公司不服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东开民初字第107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2016年1月28日,上诉人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济南科益试验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济南科益试验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淑媛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赵程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