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科益实验设备有限公司

生兆坤与滕州市建筑安装工程集团公司、济南科益试验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开民初字第1077号
原告:生兆坤。
被告:滕州市建筑安装工程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济南科益试验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生兆坤诉被告滕州市建筑安装工程集团公司、济南科益试验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处理,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生兆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78元,由原告生兆坤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