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科益实验设备有限公司

济南科益试验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总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105民初4046号
原告:济南科益实验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张炬,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燕立谦,山东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总医院,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
法定代表人朱春生,院长。
原告济南科益实验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总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济南科益实验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济南科益实验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济南科益实验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庭武
人民陪审员  田建华
人民陪审员  孙立兵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孙安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