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润德沼气开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青岛天人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水润德沼气开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崂民二商初字第377-2号
原告青岛天人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科园科苑纬四路。
法定代表人曹曼,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玉浩,系山东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乔爱军,系山东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水润德沼气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中滩镇(天水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园内)。
法定代表人李宏伟,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天人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水润德沼气开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提供其他的担保财产,且原告申请解除对担保物的查封,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原告青岛天人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青岛市崂山区房屋(青房地权市字号)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刘思宏
人民陪审员  姜元祥
人民陪审员  刘汉让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于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