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润德沼气开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天水市国土资源局与被申请人天水润德沼气开发工程有限公司土地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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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甘0503行审31号******
申请执行人天水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麦积区分局干部。******
被执行人天水润德沼气开发工程有限公司。******
总经理**,男,生于1974年06月23日,住秦州区赤峪路。******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天国土罚字第(2015)359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依法受理,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天水润德沼气开发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批准,于2015年11月,擅自占用麦积区中滩镇毛家村集体土地13500平方米,修建发酵厂和发酵车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违法占地。依据该第七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以及《甘肃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量裁权实施标准》之规定,决定处罚:1、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治理耕地,恢复种植条件;2、罚款67500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天水润德沼气开发工程有限公司违法占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人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亦未起诉,该处罚决定现已生效。经申请人催告,被执行人仍未自动履行义务。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天水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被执行人天水润德沼气开发工程有限公司天国土罚字第(2015)359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华锋******
审判员陈梅芳******
人民陪审员柳琪林******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