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184民初3886号之一
原告:***,男,197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公主岭市。
被告:***,男,196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公主岭市。
被告:***,男,196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告:吉林省众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汉口大街21号鑫源商贸广场1/3/4/7栋3510号。
法定代表人:王书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祖木,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伊通满族自治县翔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人民大路A2-9-4。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众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1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杨燕云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