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省众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平市航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伊通上城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3民初127号之三
申请人:**省众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睿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睿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平市航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伊通上城分公司,住所地: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
负责人:***,经理。
申请人**省众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邦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平市航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伊通上城分公司(以下简称航宇伊通上城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先于2021年9月27日作出(2021)吉03民初127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航宇伊通上城分公司开发的伊通镇蓝山上城小区的部分房屋及车位。后又依众邦公司申请,变更对被申请人航宇伊通上城分公司的保全措施,查封被申请人航宇伊通上城分公司开发的伊通镇蓝山上城小区其他房屋。众邦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以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33处房屋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众邦公司以其与航宇伊通上城分公司就33处房屋解除保全措施达成一致意见为由申请解除查封,航宇伊通上城分公司表示保全期间对其保全财产未造成损害,故众邦公司申请解除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四平市航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伊通上城分公司开发的蓝山上城小区如下房屋的查封:1号楼1-1-1701室;3号楼3-1-101室,3-2-103室、3-3-105室、3-3-106室;5号楼5-2-604室;6号楼6-1-101室、6-2-103室;7号楼7-1-101室;8号楼8-2-204室;9号楼9-2-103室、9-3-106室;10号楼10-1-101室、10-1-601室、10-1-102室、10-1-202室、10-2-103室、10-2-203室、10-2-603室、10-2-104室、10-2-204室、11号楼11-1-101室、11-1-201室、11-1-102室、11-1-202室、11-1-502室、11-2-203室、11-2-303室、11-2-403室、11-2-503室、11-2-104室、11-2-404室、11-2-504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