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华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华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智捷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2731民初2741号
原告:贵州华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惠水县濛江街道城北安置区第15地宗一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1090344842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琴,贵州至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智捷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剑江中路67号金海岸紫金苑19层附6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MA6H0YQ529;
法定代表人:伍纹洁。
原告贵州华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智捷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贵州华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贵州华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贵州智捷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诉,原告行为系自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华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10元,减半收取2855元,由原告贵州华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