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华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华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2731财保88号
申请人:***,男,1971年10月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惠水县,
被申请人:贵州华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惠水县濛江街道城北安置区第15地宗一楼;
组织机构代码:09034484-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华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里人民币89658元为限。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出具12109013900483518312的保单,保险金额为人民币89658元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保证其权利目的得以实现,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应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华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里人民币89658元。
查封期限为一年,至2019年7月30日届满,该期限届满前,申请人申请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该保全的效力消灭。(申请人***在保全措施采取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大铿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