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黔2731民初1399号
原告:陈某,男,1986年5月25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贵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惠水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陈某与被告贵州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3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2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以需补充证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412元,减半收取计3206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