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里逐点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龙里逐点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730执17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10月27日生,住重庆市潼南县。
被执行人:龙里逐点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龙里县冠山街道环北路(体育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078495787J。
法定代表人:王金雄,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龙里逐点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依据(2020)黔2730民初270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既未到庭也未报告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证券、保险、工商、不动产、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和车辆信息,被执行可供执行的财产及采取的措施如下:
被执行人有银行账户,已全部冻结,因账户余额过小和轮后冻结,故未采取划拨措施。
三、到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房地产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龙里逐点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王金雄有位于谷脚镇××房屋××套,本院已到登记机关查封,该四处房产因手续不完备,不能采取拍卖措施。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限制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余顺红
审 判 员 杨建中
审 判 员 罗英列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陈大彬
书 记 员 汪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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