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里逐点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龙里逐点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730执6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5年4月3日生,住贵州省贵定县。
被执行人:龙里逐点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冠山街道环北路体育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078495787J。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4月17日生,住贵州省龙里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龙里逐点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依据(2021)黔2730民初28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既未到庭也未报告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证券、保险、工商、不动产、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和车辆信息,被执行可供执行的财产及采取的措施如下:
被执行人有银行账户,已全部冻结,因账户余额过小和轮后冻结,故未采取划拨措施。
三、到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房地产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龙里逐点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有位于谷脚镇××房屋××套,本院已到登记机关查封,该四处房产因手续不完备,不能采取拍卖措施。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限制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余顺红
审判员  杨建中
审判员  罗英列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汪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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