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里逐点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龙里县格莱斯陶瓷、龙里逐点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民终474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龙里县格莱斯陶瓷,住所地贵州省龙里县。
经营者:许津,女,1986年9月11日生,汉族,福建省闽清县人,现住。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龙里逐点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龙里县。
法定代表人:王金雄,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龙里县格莱斯陶瓷因与被上诉人龙里逐点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龙里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6日作出(2021)黔2730民初20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龙里县格莱斯陶瓷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收到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同时也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龙里县格莱斯陶瓷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白桂刚
审判员  陈福江
审判员  朱代昀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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