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通途工程制品有限公司

衡水通途工程制品有限公司与河北科瑞迪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衡桃民二初字第449号
原告:衡水通途工程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河北科瑞迪纸业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通途工程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科瑞迪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所在银行帐户内存款三百五十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河北科瑞迪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内存款三百五十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