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永生伟业建材有限公司

天津永生伟业建材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6民初1912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永生伟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太平镇远景二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杨,天津勤达律师事务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田卫国。
原告天津永生伟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永生伟业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2021)京0106民初191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225703.52元。后经执行,实际冻结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账号为×××的华夏银行账户存款8225703.52元。
2021年8月10日,天津永生伟业建材有限公司向我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解除对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永生伟业建材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华夏银行账号为×××的银行账户存款8225703.52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