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永生伟业建材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2民终50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滴滴专职司机,住天津市津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荫光(***之父),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永生伟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太平镇远景二村。
法定代表人:吴秀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冰,女,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57号二座3401、3402、3403、3404、3408、3409、3410、3411、3412、3413、3414、3501、3502、3503、3504、3505、3506、3507、3508、3509、3510、3511、3512、3513、3514室。
主要负责人:郝瑞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玲玉。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西路9号大西洋中心25-27层、8B单元。
主要负责人:郑确,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德鹏,男,1979年1月24日出生,回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天津永生伟业建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张德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2民初38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2民初385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42.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 欣
审 判 员  李国敏
审 判 员  任士强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唐彬皓
书 记 员  张雅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