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6民初19122号之二
原告:天津永生伟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太平镇远景二村。
法定代表人:吴秀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杨,天津勤达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田卫国。
原告天津永生伟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天津永生伟业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天津永生伟业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且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已经全部支付货款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永生伟业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 690元,由天津永生伟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闫 金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程 方